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32 題單選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於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設有優先承受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B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C承租人在 15 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D出租人違反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出租人僅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出租人違反優先承購通知義務者,其與第三人的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非僅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條例第15條規定:出租人違反通知義務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效力上無法對抗佃農,並非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效力規定,不是單純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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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出租人違反優先承購通知義務者,其與第三人的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非僅損害賠償。
反向題找「錯的」:違反優先承受規定→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效力問題),不是只賠錢了事。
逐選項分析
A✕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明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此為保障佃農的核心設計,敘述正確。
B✕
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這是優先承受權行使的前提程序,條例明文規定,敘述正確。
C✕
承租人接到書面通知後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優先承受權。15日是關鍵期限,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條例第15條規定:出租人違反通知義務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效力上無法對抗佃農,並非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效力規定,不是單純賠錢。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 優先承受權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期限 | 違反效果 |
|---|
| 通知義務 | 出租人以書面告知賣典條件 | 出賣出典前 | 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
| 承受表示 | 承租人書面表示承受 | 15日內 | 視為放棄 |
| 同一條件 | 承租人以相同條件承購 | — | 保障佃農續耕 |
| 違反效果 | 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 — | 非僅損害賠償 |
D選項把「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偷換成「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者是效力問題(承租人仍可承受),後者只是金錢補償,保護程度天差地遠。考選部最愛考這種「降級保護」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