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代管業」及「包租業」,下列有關兩業差異之說明,何者錯誤?
A代管業係受出租人(房東)之委託,對出租人所有之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代理房東管理」性質;包租業係承租租賃住宅後,轉租給他人居住使用,並對該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二房東自行管理」並非受託管理性質
B代管業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含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及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等事項;包租業經營範圍除「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外,尚須有租賃住宅「承租及轉租」行為,即包租業應分別與出租人(房東)及次承租人(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故較代管業增加租賃契約責任之履行
C代管業係以收取約定之代管費用為服務報酬;包租業係獲取承租後轉租之租金差額,且須負擔承租後未轉租之閒置損失等風險
D代管業為居間及管理性質,屬一次性服務;而包租業為租賃及管理性質,屬連續性服務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代管業為管理性質屬連續性服務(契約期間內持續管理),非一次性服務;D 將代管業誤述為「居間+一次性」故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敘述。代管業並非「居間」性質(居間是仲介業在做的),代管業是「委任+管理」性質;且代管服務在委任契約期間內持續提供,屬連續性服務而非一次性服務。雙重錯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代管業為管理性質屬連續性服務(契約期間內持續管理),非一次性服務;D 將代管業誤述為「居間+一次性」故錯誤。
看到「代管業=一次性服務」直接刪,代管是受託管理,服務持續到契約結束,與居間(仲介)不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代管業是「代理房東管理」(受託性質),包租業是「二房東自行管理」(自己承租再轉租),兩者法律地位截然不同,這是兩業最根本的區別。
B✕
正確敘述。代管業僅提供管理服務;包租業要先向房東承租、再轉租給房客,須簽兩份租約(與房東、與次承租人),承擔雙重契約責任,業務範圍確實較廣。
C✕
正確敘述。代管業收固定代管費(服務報酬);包租業賺租金價差但要承擔空置風險(若沒轉租出去仍須付房東租金),獲利模式與風險結構完全不同。
D✓ 正確
錯誤敘述。代管業並非「居間」性質(居間是仲介業在做的),代管業是「委任+管理」性質;且代管服務在委任契約期間內持續提供,屬連續性服務而非一次性服務。雙重錯誤。
代管業 vs 包租業 核心對照
| 項目 | 代管業 | 包租業 |
|---|
| 法律地位 | 受託管理(代理房東) | 二房東(先租後轉租) |
| 契約關係 | 與房東一份委託契約 | 與房東、房客各一份租約 |
| 收益來源 | 代管服務費 | 轉租租金價差 |
| 主要風險 | 管理責任 | 空置損失+轉租風險 |
| 服務性質 | 委任+管理,連續性 | 租賃+管理,連續性 |
D 選項把「代管業」偷換成「居間性質+一次性服務」,實為仲介業的特徵。代管業是委任管理性質,在契約存續期間要持續提供點交、收租、修繕、協調等服務,絕非一次性。考生若未釐清「居間 vs 委任」差異容易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