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6 年第 31 題單選題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規定,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如有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如何處理?
A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B申請鄉(鎮、市、區)公所作成行政處分
C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執行
D向該管司法機關起訴
A正確答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調解/調處成立後不履行,他造得逕向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調解或調處成立之案件,具執行名義效力,一方不履行時,他造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省時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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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調解/調處成立後不履行,他造得逕向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起訴。
關鍵字「調解/調處成立」=有執行名義效力,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跳過起訴程序。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調解或調處成立之案件,具執行名義效力,一方不履行時,他造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省時省力。
B✕ 陷阱
錯誤。鄉鎮市區公所是調解機關,不是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且租佃爭議屬私權爭議,不以行政處分解決。
C✕
錯誤。縣市政府不會「代為執行」私權義務;強制執行權屬司法機關,非行政機關代執行範疇。
D✕ 陷阱
錯誤陷阱。調解/調處已成立即具執行名義,再去起訴就白繞一圈;本條立法目的就是讓當事人免於再行訴訟。
耕地租佃爭議處理流程
| 階段 | 機關 | 結果 | 不履行之救濟 |
|---|
| 調解 | 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 成立即具執行力 | 逕聲請強制執行 |
| 調處 | 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 成立即具執行力 | 逕聲請強制執行 |
| 司法裁判 | 法院 | 判決確定 | 依強制執行法執行 |
D 選項最容易誤選。一般人直覺「不履行就告他」,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特別設計:調解/調處成立即有執行名義效力,直接跳到強制執行階段,不必再走起訴程序,這正是本條便民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