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6 年第 40 題單選題
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B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C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D書面之行政處分,自網路公告日起第3日發生效力
B正確答案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行政處分部分無效時,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行政處分部分無效時,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看到「無效」直接聯想「自始不生效力」;看到「部分無效」聯想「原則其他有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僅在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時,例外全部無效。
B✓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C✕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並不會因為公告而發生效力。
D✕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原則上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而非自網路公告日起算。
行政處分之效力發生與無效規定
| 情形 | 效力規定 | 法條依據 |
|---|
| 書面行政處分 | 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 |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自始不生效力(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 |
| 部分無效之行政處分 | 原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例外:除去無效部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 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
考生常將「部分無效」誤認為「全部無效」。行政程序法為維持行政行為之安定性,對於部分無效採取「原則上其他部分仍有效,例外才全部無效」的設計,切勿顛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