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6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對於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如何處理?
B正確答案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為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得以『讓售』方式處理。
為什麼答案是 B
讓售是以特定優惠價格出售給特定對象,符合「安置原住戶」的政策目的。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明定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採讓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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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為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得以『讓售』方式處理。
看到「安置原住戶」→ 直接選「讓售」。照顧弱勢,標售、標租太冷酷,讓售才是安置精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標售是公開競價、價高者得,用在一般可供建築土地的處分,不是用來安置原住戶。若用標售,原住戶根本搶不贏財團。
B✓ 正確
讓售是以特定優惠價格出售給特定對象,符合「安置原住戶」的政策目的。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明定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採讓售方式。
C✕
標租只是出租非出售,原住戶無法取得所有權,不符安置穩定居住的立法目的。
D✕
設定地上權僅取得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也不是土地徵收條例對安置原住戶所定的處理方式。
區段徵收整理後土地處理方式對照
| 土地類型 | 處理方式 | 對象 | 法源 |
|---|
| 抵價地 | 發交 | 被徵收人 | 土徵條例§39 |
| 公共設施用地 | 無償移轉 | 各該管理機關 | 土徵條例§44 |
| 安置原住戶土地 | 讓售 | 原住戶 | 土徵條例§44 |
| 其他可供建築土地 | 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 | 一般人 | 土徵條例§44 |
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分兩種:「標售」是給一般人競價買,「讓售」是用優惠條件賣給特定對象。考選部常考這差異:安置原住戶因政策照顧性質,必須用讓售保障其優先取得權;反之若題目出現標租、設定地上權這類不移轉所有權的方式,都不符合安置目的。判斷關鍵看「有沒有讓原地主或拆遷戶取得土地所有權」,有就是讓售,開放競標就是標售,不給產權就不叫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