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抵費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B體育場所用地可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正確答案
C可供建築土地,得預先標售
D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 50 年
B正確答案
區段徵收土地規劃整理後處理方式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公共設施用地可無償登記為公有。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停車場、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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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區段徵收土地規劃整理後處理方式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公共設施用地可無償登記為公有。
記口訣:抵價地給地主、公設無償登記、建地可標售讓售,地上權不逾99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的是「抵價地」(以地易地),不是「抵費地」。抵費地是市地重劃用語,兩者別搞混!
B✓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停車場、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C✕
可供建築土地依規定得「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但不能「預先」標售。必須先完成規劃整理,不是先賣再整。
D✕ 陷阱
設定地上權之期限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不得逾99年」,不是50年。陷阱在數字混淆,要記清楚。
區段徵收土地處理方式(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
| 土地類型 | 處理方式 | 對象/條件 | 備註 |
|---|
| 抵價地 | 發交領回 |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 以地換地 |
| 公共設施用地 | 無償登記公有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 道路、公園、體育場等 |
| 可建築土地 | 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 | 一般民眾 | 不可預先標售 |
| 地上權 | 最長99年 | — | 非50年 |
區段徵收跟市地重劃最容易搞混的就是「抵價地」跟「抵費地」,前者是徵收後發還地主的配地,後者是重劃時拿來抵工程費的配地,名字只差一字但完全不同制度。另一個常考點是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區段徵收完成後可以直接無償登記為公有,不用再走一次徵收。至於地上權設定年限,考選部愛用50年來混淆,但法條明定最長是99年,記住「地上權極限99」就不會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