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原眷戶承購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興建之住宅,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收回該眷舍,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該註銷眷舍居住憑證之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A私法上意思表示正確答案
B負擔行政處分之課予
C觀念通知
D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A正確答案
最高行102年10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屬「私法上意思表示」,非行政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原眷戶依眷改條例「承購」住宅,主管機關與原眷戶間成立私法上買賣關係。違反法令出租頂讓時,註銷居住憑證屬於私法契約下的意思表示,而非公權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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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最高行102年10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屬「私法上意思表示」,非行政處分。
關鍵字:眷改條例「承購」住宅 → 買賣關係屬私法 → 註銷憑證是契約關係之意思表示,非公權力。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原眷戶依眷改條例「承購」住宅,主管機關與原眷戶間成立私法上買賣關係。違反法令出租頂讓時,註銷居住憑證屬於私法契約下的意思表示,而非公權力措施。
B✕ 陷阱
錯誤。負擔處分須以公權力課予人民義務。本案是承購住宅的私法關係,主管機關非立於高權地位,故非負擔處分。
C✕ 陷阱
錯誤。觀念通知是公法上事實通知,不發生法律效果。本案註銷憑證會產生喪失居住資格之法效果,且性質上屬私法領域,非觀念通知。
D✕ 陷阱
錯誤。授益處分廢止以原先存在行政處分為前提。本案核配眷舍並非行政處分,而是私法契約行為,自無授益處分廢止可言。
看到「主管機關」「註銷憑證」直覺會想到行政處分,但關鍵在「承購」二字——已成立買賣契約即轉為私法關係。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明確採私法說,本題只能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