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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8單選題

關於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
B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
C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及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D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上須有他共有人之簽名或蓋章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法 34-1 多數決處分時,他共有人不必簽名蓋章,只需列明並通知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34-1 的核心就是「部分共有人即可處分」,契約書及申請書僅需同意處分之共有人簽章,不同意之他共有人無須簽名蓋章,否則制度形同虛設。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考點:列明全體共有人考點:備註欄註記考點:通知與對價提存考點:不需他共有人簽章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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