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該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A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B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
C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正確答案
D10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C正確答案
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規使用罰鍰:6萬以上30萬以下,外加得勒令拆除、停止使用。
為什麼答案是 C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明定:違反該法或相關命令者,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規使用罰鍰:6萬以上30萬以下,外加得勒令拆除、停止使用。
記口訣「6到30」,都計法79條罰鍰級距,與建築法差異要分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3萬至10萬不是都計法第79條的罰鍰級距,屬混淆數字。
B✕ 陷阱
5萬至20萬為常見誘答,但非第79條正確金額。
C✓ 正確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明定:違反該法或相關命令者,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都市計畫法第79條重點
| 項目 | 內容 |
|---|
| 法源 |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 |
| 處罰對象 |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 罰鍰金額 |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 附加處分 | 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裁罰機關 | 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
都計法第79條違規使用的罰鍰是「6萬到30萬」,這個數字要跟建築法、區域計畫法的罰鍰級距分清楚。考選部最愛出相近的金額組合來混淆,像是5萬到20萬、10萬到50萬這種看起來很合理的範圍。判斷關鍵是:都計法管的是「土地使用分區違規」,罰得比一般建管稍重但不算最重。記憶技巧可以抓「6、30兩個數字都是6的倍數」,而且別忘了這條除了罰錢,主管機關還能勒令拆除或停止使用,是雙重處罰的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