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1 年第 40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何?
B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51條: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2 項: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 個月。此為法定預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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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51條: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 個月是常見陷阱選項,但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2 項明定為 2 個月,非 1 個月。
B✓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2 項: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 個月。此為法定預設期間。
D✕
6 個月與本條無關,且此條另規定得延長一次,延長不得逾原處理期間之一半,亦非 6 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處理期間重點
| 情形 | 期間規定 | 起算點 | 延長 |
|---|
| 法規有規定 | 依法規 | 申請受理日 | — |
| 機關已公告 | 依公告期間 | 申請受理日 | 得延長一次 |
| 未訂定期間 | 2 個月(預設) | 申請受理日 | 延長不得逾原期間一半 |
考選部最常在期間規定上挖洞,行政程序法第51條的「2個月處理期間」專指行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時適用,跟訴願法的「3個月決定期間」完全是兩回事。判斷關鍵在於:看是「申請行政行為」還是「不服提起救濟」,前者走行政程序、後者走訴願程序。許多考生看到期間數字就慌,建議記口訣「申請二、訴願三」,並且注意行政程序法這2個月是「未訂定處理期間時」才適用的補充規定,機關若已公告處理期間就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