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4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除報經核准外,下列何項之溢付稅額應留抵應納稅額?
A因進口貨物正確答案
B因取得固定資產
C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
D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
A正確答案
營業稅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次期應納稅額,僅零稅率、購固定資產、註銷登記三種情形可退還。
為什麼答案是 A
因進口貨物產生之溢付稅額,不屬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明定得退還的三種情形,依同條第2項原則應留抵次期應納稅額,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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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營業稅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次期應納稅額,僅零稅率、購固定資產、註銷登記三種情形可退還。
口訣:退稅三例外「零稅率、固定資產、註銷」,其餘(含進口)一律留抵。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因進口貨物產生之溢付稅額,不屬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明定得退還的三種情形,依同條第2項原則應留抵次期應納稅額,為本題答案。
B✕ 陷阱
購買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額形成之溢付稅額,屬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明列得退還之情形,鼓勵業者投資設備,不須留抵。
C✕
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如外銷),因銷項為0但進項可扣抵,必產生溢付,依法得申請退還以鼓勵外銷。
D✕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而申請註銷登記者,營業主體已不存在,無從留抵,當然得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營業稅溢付稅額處理(營業稅法§39)
| 情形 | 處理方式 | 理由 | 條文依據 |
|---|
| 銷售零稅率貨物勞務 | 退還 | 鼓勵外銷 | §39 I① |
| 取得固定資產 | 退還 | 鼓勵投資 | §39 I② |
| 註銷登記(合併、解散等) | 退還 | 主體消滅 | §39 I③ |
| 其他(含進口、一般進項) | 留抵次期 | 原則 | §39 II |
營業稅法對溢付稅額採「留抵優先原則」,只有三種特殊情境例外可退:零稅率銷售(外銷實質免稅)、購置固定資產(金額大不宜佔用資金)、註銷登記(無次期可留抵)。最大陷阱在進口貨物:雖然進口時已繳營業稅,但那是進項稅額的一般來源,和國內進貨取得發票性質相同,都只能留抵不能退。判斷關鍵是「這筆進項有沒有銷項可抵」,固定資產因非供銷售、零稅率因沒產生銷項,才符合退稅邏輯;進口貨物會轉做銷售產生銷項,自然留抵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