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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925單選題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為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共用部分權利義務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B共用部分之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決定為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用部分重大修繕或拆除應經區權人會議決議,非管委會可自行決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非管委會可自行決定,管委會僅執行決議。

考點:維修進入權考點:修繕費負擔考點:共用部分使用收益考點:區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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