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12 題單選題
就甲對乙所負金錢債務已屆清償期而無力償還之情形,如有下列第三人欲代甲為清償,但經甲為異議時,乙得拒絕何者之清償?
A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正確答案
B與甲訂立承擔甲對乙所負債務之人
C甲對乙所負債務之保證人
D甲對乙所負債務之抵押人
A正確答案
第三人清償遇債務人異議時,債權人可拒絕;但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則不得拒絕。
為什麼答案是 A
直系血親尊親屬雖有親情關聯,但在法律上對該債務並無利害關係(不會因債務人不清償而受法律上不利益),故債務人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清償遇債務人異議時,債權人可拒絕;但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則不得拒絕。
問誰『沒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直系血親尊親屬僅有親情,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可拒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直系血親尊親屬雖有親情關聯,但在法律上對該債務並無利害關係(不會因債務人不清償而受法律上不利益),故債務人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B✕ 陷阱
債務承擔人已與債權人或債務人訂約承擔債務,對該債務有直接法律上利害關係,屬利害關係第三人,縱債務人異議,債權人仍不得拒絕其清償。
C✕
保證人若債務人不清償即須代負履行責任,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屬利害關係第三人,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
D✕
抵押人以其財產擔保債務,若債務不履行其抵押物將被拍賣,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屬利害關係第三人,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
第三人清償 v.s. 債務人異議
| 第三人類型 | 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 | 債務人異議時 | 舉例 |
|---|
| 有利害關係 | 有 | 債權人不得拒絕 | 保證人、抵押人、債務承擔人 |
| 無利害關係 | 無 | 債權人得拒絕 | 親屬、朋友 |
考生易把「親屬關係」誤當成「法律上利害關係」。民法上的利害關係指的是會因債務不履行而承擔法律上不利益(如保證責任、抵押物被拍賣),單純親情並不算。這是典型混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