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17 題單選題
原住民甲出賣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於非原住民乙,並借名登記於原住民丙名下。依最高法院108年民事大法庭之見解,該所有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
B正確答案
原住民保留地不得移轉給非原住民,藉借名登記於原住民規避屬脫法行為,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原住民保留地移轉給非原住民(借名登記於原住民)屬脫法行為,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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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住民保留地不得移轉給非原住民,藉借名登記於原住民規避屬脫法行為,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看到『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給原住民+實際買主是非原住民』=脫法行為=無效,直接選 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表面上登記名義人丙是原住民,似乎符合法令。但實質買受人為非原住民乙,屬規避法律的脫法行為,不能認為有效。
B✓ 正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原住民保留地移轉給非原住民(借名登記於原住民)屬脫法行為,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無效。
C✕
效力未定通常用於無權處分、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等需他人承認的情形。本題是違反強制規定的脫法行為,自始確定無效,非效力未定。
D✕
得撤銷適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錯誤、詐欺、脅迫)。本題非意思表示瑕疵問題,而是標的違反強制規定,應為無效而非得撤銷。
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效力判斷
| 移轉態樣 | 登記名義人 | 實質買受人 | 效力 |
|---|
| 原住民→原住民 | 原住民 | 原住民 | 有效 |
| 原住民→非原住民 | 非原住民 | 非原住民 | 無效 |
| 原住民→非原住民(借名登記原住民) | 原住民 | 非原住民 | 無效(脫法行為) |
考生易誤以為『登記名義人是原住民丙』即符合法令而選有效(A)。但大法庭見解重在『實質買受人是否為非原住民』,只要實質脫法,即便形式上登記給原住民,仍屬規避強制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