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民法上所謂「締約上過失」,係指在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等情事,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之他方當事人,應負什麼責任?
A因契約未成立,故不須負責
B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C權利濫用責任
D侵權行為責任
B正確答案
締約上過失係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違反誠信致他方信賴契約成立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民法第245條之1明定,當事人於訂約準備或商議時違反誠信,對於非因過失信契約能成立之他方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信賴利益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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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締約上過失係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違反誠信致他方信賴契約成立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看到「締約上過失」+「信賴利益」= 損害賠償責任,直接選 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契約雖未成立,但當事人於磋商階段已產生信賴關係,違反誠信原則仍須負責。此為民法第245條之1立法目的,避免惡意磋商害人。
B✓ 正確
正解。民法第245條之1明定,當事人於訂約準備或商議時違反誠信,對於非因過失信契約能成立之他方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信賴利益之賠償)。
C✕
權利濫用係指行使權利違反誠信或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民法第148條),與締約磋商階段之責任無關,名詞混淆。
D✕ 陷阱
侵權行為以侵害權利為要件(民法第184條),而締約上過失保護的是「信賴利益」,屬契約法上獨立責任類型,非侵權責任。
締約上過失三大要件(民法第245條之1)
| 要件 | 內容 | 舉例 | 效果 |
|---|
| 時點 | 契約成立前之準備、商議階段 | 洽談買賣但尚未簽約 | 契約未成立仍須負責 |
| 行為 | 違反誠實信用方法 | 惡意隱匿重要資訊、無意締約卻假磋商 | 保護磋商信賴 |
| 損害 | 他方非因過失信契約能成立而受損 | 已支出調查費、機會成本 | 賠償信賴利益 |
考生易誤以為「契約沒成立就免責」(A)或歸入「侵權責任」(D)。其實締約上過失是獨立的法定責任,重點在保護磋商信賴,縱使契約未成立,違反誠信者仍須賠償信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