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4 題單選題
甲經營藝品店,向乙批發工藝品,約定「月底結算貨款,未出售者則退還」。試問甲、乙間買賣契約性質為何?
A附停止條件之買賣契約正確答案
B附解除條件之買賣契約
C附始期之買賣契約
D附終期之買賣契約
A正確答案
「賣得出去才算買」是典型附停止條件買賣,條件成就前契約效力未發生。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從乙批貨後,須待「成功售出」這個不確定事實發生,買賣契約效力才發生;未售出則退還,契約雖已成立,但買賣效力(如所有權移轉)待條件成就始發生。這正是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停止條件」的典型案例,學理稱為「試驗買賣」或「寄售」性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賣得出去才算買」是典型附停止條件買賣,條件成就前契約效力未發生。
看到「試賣」「賣掉才算」「未出售可退」→ 停止條件;看到「先成立、事後消滅」→ 解除條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從乙批貨後,須待「成功售出」這個不確定事實發生,買賣契約效力才發生;未售出則退還,契約雖已成立,但買賣效力(如所有權移轉)待條件成就始發生。這正是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停止條件」的典型案例,學理稱為「試驗買賣」或「寄售」性質。
B✕ 陷阱
解除條件是契約「先生效」,條件成就後才失效。本題若認為甲乙買賣先成立、未售出時才消滅,表面也說得通,但通說見解:未售出即可退還貨物,表示雙方本意是「賣出才算買」,故屬停止條件而非解除條件。
C✕
始期是「確定會到來」的時間點(如 7 月 1 日生效)。本題「是否售出」是不確定的事實,不是確定到來的時間,故非始期,而是條件。期限與條件的差別就在「確定性」。
D✕
終期同樣須是確定到來的時間點。本題月底結算只是結帳時點,真正決定契約效力的是「是否售出」這個不確定事實,所以是條件問題而非期限問題。
條件 vs 期限 快速辨別
| 類型 | 是否確定發生 | 效力方向 | 本題對應 |
|---|
| 停止條件 | 不確定 | 成就才生效 | ✅ 本題 |
| 解除條件 | 不確定 | 成就即失效 | ❌ |
| 始期 | 確定發生 | 屆至才生效 | ❌ |
| 終期 | 確定發生 | 屆至即失效 | ❌ |
最容易誤選 B 解除條件。關鍵在於交易實質:甲是「寄售商」,貨賣不掉就退回,表示雙方合意「售出」才是買賣生效的前提,而不是先買下再因未售而解除。學說與實務通說將此種「試賣寄售」定性為停止條件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