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欠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未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若嗣後乙又賣給甲10匹布,價金計1萬元。如果均已屆清償期,乙得就此一價金債權與其對甲之借款債務主張抵銷
B倘若甲另欠丙1萬元,則甲不得以其對乙之債權與其對丙之債務主張抵銷
C倘若甲討債不成,憤而將乙毆打成傷,則甲得以就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與其對乙應賠償之醫藥費債務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D倘若乙對甲有禁止扣押之債權,則甲不得以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與其對乙之禁止扣押債務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之債,其債務人(加害人甲)不得主張抵銷。甲故意毆傷乙所負醫藥費賠償,甲不得拿借款債權來抵銷,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