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7 題單選題
甲將其所有之A地,先賣給乙,再賣於丙。但先交付土地及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丙無權利取得該土地
B因甲與乙、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皆有效,丙取得土地所有權正確答案
C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丙損害賠償
D甲與乙、丙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皆無效,因為違反一物二賣原則
B正確答案
債權契約各自有效,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丙完成登記即取得所有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債權契約具相對性,甲可與乙、丙分別訂立買賣契約,兩契約皆有效。物權變動採登記生效主義,丙先完成登記即取得所有權;乙僅能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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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契約各自有效,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丙完成登記即取得所有權。
一物二賣不違法!債權行為(契約)和物權行為(登記)要分開看,誰先登記誰贏。
逐選項分析
A✕
甲丙間買賣契約完全有效,且丙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丙當然取得A地所有權。
B✓ 正確
債權契約具相對性,甲可與乙、丙分別訂立買賣契約,兩契約皆有效。物權變動採登記生效主義,丙先完成登記即取得所有權;乙僅能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C✕ 陷阱
丙是基於有效買賣契約及登記取得土地,具有法律上原因,非不當得利。乙的損失應向甲(出賣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而非向丙主張。
D✕
民法並無「一物二賣原則」禁止規定,一物二賣在我國法下完全合法。出賣人只是承擔對未取得標的者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已。
一物二賣法律關係
| 關係人 | 契約效力 | 取得所有權? | 救濟方式 |
|---|
| 甲↔乙 | 有效 | 否(未登記) | 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 甲↔丙 | 有效 | 是(已登記) | 無需救濟,已取得所有權 |
| 乙↔丙 | 無直接關係 | — | 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
D 選項虛構「一物二賣原則」誘導考生。實際上民法允許一物二賣,只是未取得物權者僅能向出賣人求償。C 選項則混淆不當得利概念,丙有法律上原因(契約+登記),不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