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賣土地一筆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於乙支付價金後隨即交付該土地於乙,惟遲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5 年後,該地被政府徵收,甲受領徵收補償費 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須對其遲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之給付不能,負不可抗力責任
B甲得主張無法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而免負給付義務
C甲得主張縱不遲延仍不免被徵收而免負責任
D乙不得請求甲讓與該徵收補償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受領賠償物(如徵收補償費)時,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此即「代償請求權」。故乙得請求甲讓與補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