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2 年第 8 題單選題
甲出賣土地一筆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於乙支付價金後隨即交付該土地於乙,惟遲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5 年後,該地被政府徵收,甲受領徵收補償費 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須對其遲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之給付不能,負不可抗力責任
B甲得主張無法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而免負給付義務
C甲得主張縱不遲延仍不免被徵收而免負責任
D乙不得請求甲讓與該徵收補償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土地被政府徵收屬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買家得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主張「代償請求權」,請求賣家交付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受領賠償物(如徵收補償費)時,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此即「代償請求權」。故乙得請求甲讓與補償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被政府徵收屬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買家得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主張「代償請求權」,請求賣家交付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看到「標的物被徵收」+「賣家領取補償費」,秒聯想「買家可主張代償請求權」,故選項D稱「不得請求」為錯誤敘述。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本文規定,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原則上亦應負責。甲遲未辦理過戶已構成給付遲延,故須負不可抗力責任。
B✕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免給付義務。土地被政府徵收屬公權力行使,非甲所能控制,甲自得免除移轉土地所有權之原給付義務。
C✕
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但書規定,債務人若能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因政府徵收土地不論所有權人是誰皆會發生,甲可舉證免責。
D✓ 正確
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受領賠償物(如徵收補償費)時,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此即「代償請求權」。故乙得請求甲讓與補償費。
給付不能與遲延責任核心概念
| 法律情境 | 適用法條 | 法律效果 | 本題對應 |
|---|
| 不可歸責致給付不能 | 民法第225條第1項 | 債務人免除原給付義務 | 土地被徵收,甲免除過戶義務 |
| 債務人受領賠償物 | 民法第225條第2項 | 債權人可主張代償請求權 | 乙可向甲請求交付1000萬補償費 |
| 遲延中遇不可抗力 | 民法第231條第2項本文 | 債務人原則上應負責 | 甲遲延過戶,原則上須負責 |
| 證明縱不遲延仍生損害 | 民法第231條第2項但書 | 債務人例外免責 | 徵收不因過戶與否改變,甲可免責 |
題目刻意寫出「15年後」,誘使考生誤以為乙的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而不得主張權利。但實務見解認為,「代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從「給付不能時(即土地被徵收時)」才開始起算,因此乙仍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