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2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定有期限者,原則上,該地上權因存續期限屆滿而消滅
B地上權未定期限者,存續期間滿 10 年後,法院即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限正確答案
C地上權未定期限者,其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D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B正確答案
普通地上權未定期限,需存續20年後法院才能定期限,非10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833-1條明定,未定期限地上權須「存續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始得因當事人請求定其存續期限或終止之。本題寫「滿10年」為錯誤,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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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普通地上權未定期限,需存續20年後法院才能定期限,非10年。
民法第833-1條:未定期限地上權「逾20年」或目的不存在,法院才介入。看到10年就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地上權定有期限者,期限屆滿即消滅,此為物權消滅原因之一,敘述正確。
B✓ 正確
民法第833-1條明定,未定期限地上權須「存續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始得因當事人請求定其存續期限或終止之。本題寫「滿10年」為錯誤,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C✕
依民法第833-1條,未定期限地上權之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請求終止其地上權,敘述正確。
D✕
民法第833-2條規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存續期限,敘述正確。
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限整理
| 類型 | 期限規定 | 法條依據 | 備註 |
|---|
| 定有期限 | 期限屆滿消滅 | 民法第833-1條反面 | 原則 |
| 未定期限(一般) | 逾20年或目的不存在,法院得定期限或終止 | 民法第833-1條 | 20年非10年 |
| 未定期限(公共建設) | 建設使用目的完畢,視為存續期限 | 民法第833-2條 | 特別規定 |
普通地上權若未約定期限,法律設有「20年冷卻期」保護地上權人:存續滿20年後當事人才能請求法院定期限,防止設定初期就被迫終止。考選部最愛把「20年」偷換成「10年」或「15年」,因為考生常誤以為「越短越保護土地所有人」。判斷準則:只要題目出現「未定期限可請求法院介入」,立刻檢查是否滿20年門檻,低於此數一律錯誤,這是地上權存續保障的法定最低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