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2 年第 5 題單選題
甲與乙於民國(下同)90 年成立 A 地之買賣契約,但甲均未向乙請求辦理移轉登記。光陰似箭歲月如梭,於 112 年某日,甲起訴請求乙辦理移轉登記。訴訟中,乙高喊:時間都過那麼久了,以前都不請求,為何現在才來請求,我拒絕辦理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抗辯,是在進行同時履行抗辯
B乙之抗辯,屬於除斥期間之抗辯
C依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買賣契約經過 15 年,其請求權已消滅而不存在
D甲之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僅係發生乙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故乙之抗辯有理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不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故乙抗辯有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本身仍存在(故債務人若仍履行不得請求返還),只是發生抗辯權,乙行使抗辯後法院應駁回甲之請求。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不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故乙抗辯有理由。
看到「時效完成」直接想:請求權仍存在,只是對方可拒絕給付(抗辯權發生主義)。
逐選項分析
A✕
同時履行抗辯是雙務契約中「你不給付我也不給付」的抗辯(民法第264條),與本題「時間太久」無關,乙主張的是時效抗辯。
B✕ 陷阱
除斥期間針對形成權(如撤銷權),期間經過權利本身消滅且法院可依職權審酌。買賣移轉登記請求權屬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非除斥期間。
C✕ 陷阱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通說與實務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當然消滅,只是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請求權不存在」的說法錯誤。
D✓ 正確
正解。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本身仍存在(故債務人若仍履行不得請求返還),只是發生抗辯權,乙行使抗辯後法院應駁回甲之請求。
消滅時效 vs 除斥期間
| 項目 | 消滅時效 | 除斥期間 |
|---|
| 適用權利 | 請求權 | 形成權 |
| 期間經過效果 | 抗辯權發生(請求權不消滅) | 權利本身消滅 |
| 法院職權 | 須當事人主張 | 法院依職權審酌 |
| 可否中斷 | 可中斷、不完成 | 不可中斷 |
C 選項是最大陷阱!民法第125條雖寫「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學說實務一致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請求權並未真正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這也是為何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履行者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