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 15 年?
A使用借貸物返還請求權正確答案
B租金支付請求權
C律師報酬請求權
D餐飲店之餐費請求權
A正確答案
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為原則,民法第 126、127 條特別短期時效為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A
使用借貸物返還請求權無特別規定,回歸民法第 125 條一般時效 15 年。這是「原則規定」的典型題,無特別條文就用 15 年。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為原則,民法第 126、127 條特別短期時效為例外。
看到「定期給付」想 5 年;看到「日常消費、報酬」想 2 年;其他回歸 15 年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使用借貸物返還請求權無特別規定,回歸民法第 125 條一般時效 15 年。這是「原則規定」的典型題,無特別條文就用 15 年。
B✕ 陷阱
租金屬「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 126 條時效為 5 年。考生常誤以為租金屬日常消費 2 年,其實是定期給付 5 年。
C✕
律師報酬依民法第 127 條第 5 款,屬於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時效為 2 年。醫師、律師、會計師報酬均同。
D✕
餐飲店餐費依民法第 127 條第 1 款,屬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席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時效為 2 年。日常消費型債權時效最短。
消滅時效期間速查表
| 期間 | 法條 | 典型例子 | 口訣 |
|---|
| 15 年 | 民法 §125 | 一般債權(借貸返還、損害賠償) | 沒特別規定就 15 年 |
| 5 年 | 民法 §126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等定期給付 | 定期給付 5 年 |
| 2 年 | 民法 §127 | 餐費、住宿費、運費、律師醫師報酬、商品價金 | 日常消費與專業報酬 2 年 |
消滅時效立法設計是「15 年為原則,短期時效為例外」。民法第 126、127 條列舉十幾項特殊類型債權,才適用 2 年或 5 年短期時效,像定期給付的房租水電、醫師律師報酬、旅館飲食費等。出題者最愛問「哪個適用 15 年」,正確答案通常是「法條沒特別寫出來的普通債權」。考生容易錯在看到熟悉的職業或交易類型就直覺選短期,忘記檢查該項目是否真的在法定列舉範圍內。判斷準則: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條文明列的短期時效事由,都不是才適用 15 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