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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14單選題

臺北建商甲欲在臺南投資興建大樓,遂委託乙代為購買興建大樓所需之土地。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未經甲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本件事務者,僅就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正確答案
B乙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甲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甲之指示
C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D甲因乙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委任契約中,受任人未經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者,應就第三人行為負全責,非僅指示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民法第538條,受任人「未經」委任人同意而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者,應就第三人行為與自己行為負同一責任(全責)。僅負指示責任者,是「經同意」複委任之情形,本題敘述顛倒。

考點:複委任責任考點:指示遵循義務考點:親自處理原則考點:必要費用預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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