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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17單選題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未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以自己名義將共有物為買賣契約之標的,其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正確答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僅生債之效力,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買賣為債權行為(負擔行為),依最高法院見解,出賣他人之物或公同共有物,買賣契約仍屬有效,僅出賣人負有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之義務,若無法履行則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考點:債權行為有效考點:混淆處分要件考點:撤銷事由錯置考點:債權 vs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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