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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4單選題

承諾一經發生效力,即與要約相結合而成立契約。下列關於承諾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話為承諾,於要約人了解時生效
B非對話為承諾,如承諾之通知係於承諾期限內發出,縱然其到達要約人時已逾承諾期限,無論原因為何,承諾仍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C承諾,因承諾人之遲誤而遲到者,視為新要約
D承諾,非因承諾人之遲誤而遲到者,要約人依法應向相對人發遲到之通知,要約人怠於通知者,相對人之承諾視為未遲到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承諾遲到原則上視為新要約,僅「非因承諾人遲誤」且要約人怠於通知時才視為未遲到。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非對話承諾採到達主義,原則上逾期到達即視為新要約(民法第160條)。僅在「非因承諾人遲誤」而遲到且要約人怠於通知時,才例外視為未遲到。選項稱「無論原因為何」仍生效,過於絕對。

考點:對話意思表示考點:非對話承諾到達考點:遲到承諾視為新要約考點:遲到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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