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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23單選題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而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至少應經過多少期間?

A5 年
B10 年正確答案
C15 年
D20 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不動產短期取得時效 10 年:以所有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且占有之始善意無過失。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1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考點:動產短期時效考點:不動產短期時效考點:誤導年限考點:不動產長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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