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甲請乙營造公司興建一棟房屋,當乙完成興建而交屋後,甲發現房屋有多處瑕疵,但不致影響房屋之結構及安全。下列關於甲對乙得主張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之,但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乙得拒絕修補正確答案
B甲得不請求修補而自行修補,並得向乙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C甲得不請求修補或不自行修補,而逕向乙請求減少報酬
D若其瑕疵不能修補者,縱使乙無過失,甲仍得解除契約
A正確答案
承攬瑕疵擔保:定作人原則上應先定期請求修補,修補費用過鉅承攬人得拒絕。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493條規定,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同條第3項明定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A完全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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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承攬瑕疵擔保:定作人原則上應先定期請求修補,修補費用過鉅承攬人得拒絕。
記住承攬瑕疵救濟順序:①定期請求修補 → ②自行修補請償/減少報酬/解除契約,且不影響結構安全的瑕疵不得解除契約。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493條規定,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同條第3項明定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A完全符合條文。
B✕ 陷阱
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定作人須「先定期請求修補」,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費用。不能未經定期請求即自行修補。
C✕ 陷阱
民法第494條規定,須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或修補不能時,定作人始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不能逕行請求減少報酬。
D✕ 陷阱
民法第494條但書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若瑕疵「非重大」(不影響結構安全),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本題瑕疵不影響結構,不得解除。
承攬瑕疵擔保救濟順序
| 順序 | 權利 | 要件 | 條文 |
|---|
| ① | 請求修補 | 定相當期限 | 民法§493 I |
| ② | 自行修補請償 | 承攬人逾期未修補 | 民法§493 II |
| ③ | 減少報酬/解約 | 拒絕修補、修補不能、逾期不補 | 民法§494 |
| 例外 | 承攬人得拒修 | 修補費用過鉅 | 民法§493 III |
| 例外 | 不得解約 | 建物瑕疵非重大 | 民法§494但書 |
B、C選項跳過「定期請求修補」此前置程序,直接自行修補或減少報酬,不符承攬瑕疵擔保的階段性要件。D選項忽略建物瑕疵非重大時不得解約的限制,本題明言「不影響結構及安全」即屬非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