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乙及丙三人對丁負連帶債務新臺幣 60 萬元,丁僅對甲表示免除其應分擔之部分 20 萬元,並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向乙請求給付 60 萬元
B丁得向乙請求給付 40 萬元正確答案
C丁僅能請求乙給付 20 萬元
D丁不能請求乙給付 20 萬元
B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對一人免除其分擔部分,他債務人就該部分同免責任,故剩餘 40 萬。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分擔額 20 萬免除後,乙、丙就剩下的 40 萬仍負連帶責任,丁自得向乙請求 40 萬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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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對一人免除其分擔部分,他債務人就該部分同免責任,故剩餘 40 萬。
60 萬 − 甲應分擔 20 萬 = 乙丙仍連帶負 40 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丁已免除甲應分擔的 20 萬,依民法第 276 條,他債務人就該 20 萬同免責任,不能再向乙請求全額 60 萬。
B✓ 正確
甲分擔額 20 萬免除後,乙、丙就剩下的 40 萬仍負連帶責任,丁自得向乙請求 40 萬全額。
C✕
乙本身分擔額為 20 萬,但連帶債務特性是債權人得向任一債務人請求全部,剩餘 40 萬可全向乙請求。
D✕
乙仍需就剩餘 40 萬負連帶責任,丁當然能請求 20 萬(包含在 40 萬內),此選項明顯錯誤。
連帶債務免除效力 (民法第 276 條)
| 情形 | 對被免除人 | 對他債務人 | 剩餘債務 |
|---|
| 免除全部債務 | 全免 | 全免 | 0 |
| 僅免除應分擔部分 | 該分擔額免責 | 就該分擔額同免 | 總額 − 分擔額 |
| 未表明範圍 | 推定僅免分擔額 | 就該分擔額同免 | 總額 − 分擔額 |
同學最容易誤以為「免除甲 20 萬只對甲有效,乙丙仍負 60 萬連帶」,這是舊思維!民法第 276 條明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故乙丙就 20 萬同免,剩 4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