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拋棄繼承人應繼分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繼承人,有人拋棄繼承者,配偶之應繼分會增加
B兄弟姊妹中之繼承人,有人拋棄繼承者,配偶之應繼分不影響
C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者,由次親等之繼承人與配偶按人數平均繼承
D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全部均拋棄繼承者,遺產立即歸屬於國庫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後遺產不會直接歸國庫,須先由次順位繼承人承受,無人繼承才會歸國庫。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全部拋棄後應依序由次順位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全部都無人繼承時才經清算程序歸國庫,並非「立即」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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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繼承後遺產不會直接歸國庫,須先由次順位繼承人承受,無人繼承才會歸國庫。
看到「立即歸國庫」幾乎都是錯的!遺產歸屬有順序,國庫永遠是最後一步。
逐選項分析
A✕
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人拋棄時,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含配偶),故配偶應繼分會增加,敘述正確。
B✕ 陷阱
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1/2固定,兄弟姊妹間拋棄只影響兄弟姊妹彼此分配,不影響配偶,敘述正確。
C✕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全部拋棄時,由次親等(如孫輩)繼承,並與配偶按人數平均分配,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全部拋棄後應依序由次順位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全部都無人繼承時才經清算程序歸國庫,並非「立即」歸國庫。
拋棄繼承後應繼分歸屬規則
| 情形 | 歸屬對象 | 配偶影響 | 法條 |
|---|
| 同一順位有人拋棄 | 其他同順位繼承人 | 若同順位含配偶,配偶增加 | 民法1176Ⅰ |
| 第一順位全部拋棄 | 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與配偶平均分配 | 民法1176Ⅴ |
| 配偶拋棄 | 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 | 民法1176Ⅱ |
| 全部繼承人皆拋棄 | 次順位→無人則歸國庫 | 須經搜索程序 | 民法1176Ⅵ、1185 |
D 選項陷阱在「立即」二字。遺產歸國庫須經選任遺產管理人、公示催告搜索繼承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等程序,無人主張才歸國庫,並非拋棄後直接收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