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民法關於自由處分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於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正確答案
B數額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C其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
D以口頭約定即在夫妻間發生效力,若要對抗第三人,應以書面為之
A正確答案
自由處分金規定於民法「法定財產制」中,是夫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協議的零用金,純屬雙方合意,法院不介入定奪。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018-1條關於自由處分金之規定,編列於民法親屬編「法定財產制」之章節中,屬於法定財產制下的財產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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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由處分金規定於民法「法定財產制」中,是夫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協議的零用金,純屬雙方合意,法院不介入定奪。
看到「家庭生活費用外」秒刪C;看到「得協議」且無法院介入規定秒刪B;自由處分金明訂於法定財產制章節(民法第1018-1條),故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1018-1條關於自由處分金之規定,編列於民法親屬編「法定財產制」之章節中,屬於法定財產制下的財產種類。
B✕ 陷阱
自由處分金純粹由夫妻雙方「協議」,若協議不成,法律並未賦予請求法院裁定的權利。這與「家庭生活費用」協議不成可請法院定之的規定不同。
C✕
依民法第1018-1條規定,自由處分金是「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協議的款項,兩者概念與用途完全不同,並非其一部分。
D✕ 陷阱
自由處分金僅為夫妻內部的金錢分配協議,並非「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無須以書面為之,也沒有對抗第三人的問題。
家庭生活費用 vs 自由處分金
| 比較項目 | 法律性質 | 決定方式 | 協議不成時 |
|---|
| 家庭生活費用 | 維持家庭生活必要開銷 | 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分擔 | 得請求法院定之 |
| 自由處分金 | 供個人自由支配的零用金 | 夫妻雙方自行協議 | 法院不介入 (無此筆款項) |
考選部最愛把「自由處分金」與「家庭生活費用」混在一起考。請牢記:自由處分金是「額外的零用金」,沒有強制性,所以協議不成時不能找法院要;而家庭生活費用是「必需品」,協議不成可以請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