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 年第 25 題單選題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下列何者聲請破產?
A法院正確答案
B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C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D社員大會
A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35條,法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違反者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民法第35條第1項明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破產程序屬司法事件,當然由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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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民法第35條,法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違反者負賠償責任。
破產 = 法院管轄!破產事件一律向法院聲請,這是鐵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民法第35條第1項明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破產程序屬司法事件,當然由法院管轄。
B✕ 陷阱
陷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等)負責人民團體的設立許可與監督,但破產是司法程序,不歸行政機關處理。
C✕ 陷阱
錯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法人業務的行政監督(民法第32條),但聲請破產屬司法程序,不是向行政機關聲請。
D✕
錯誤。社員大會是社團法人的最高意思機關,但破產聲請須由董事向法院為之,與社員大會無關。
法人相關聲請/監督機關一覽
| 事項 | 依據 | 負責機關 | 性質 |
|---|
| 聲請破產 | 民法第35條 | 法院 | 司法程序 |
| 法人登記 | 民法第30條 | 法院 | 司法行政 |
| 業務監督 | 民法第32條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監督 |
| 宣告解散 | 民法第36條 | 法院 | 司法裁定 |
| 設立許可 | 民法第46、59條 | 主管機關 | 行政許可 |
考生容易把「行政監督」和「司法程序」混淆。法人雖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但涉及破產、解散、登記等法律效果重大的事項,一律由法院管轄,董事怠於聲請還要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