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 年第 5 題單選題
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下列何種情形給付之一方得請求返還?
A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B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C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D因不法之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而為給付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法第180條列四種不得請求返還的不當得利,只有「不法原因僅存於受領人一方」例外可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80條第4款但書:不法原因僅存受領人一方時,給付人仍可請求返還。例如受脅迫交付金錢,不法在對方,給付人可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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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80條列四種不得請求返還的不當得利,只有「不法原因僅存於受領人一方」例外可請求返還。
背民法§180四款「道德、未到期、明知、不法」皆不得返還;但§180但書『不法原因僅存受領人』仍可請求返還。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180條第1款明定:給付係履行道德上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例如扶養無扶養義務之親戚,付了就不能討回。
B✕
民法第180條第2款:債務人於未到期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因債務本就存在,只是提前清償。
C✕ 陷阱
民法第180條第3款: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法律不保護「自願送錢」的人,視為贈與或拋棄。
D✓ 正確
民法第180條第4款但書:不法原因僅存受領人一方時,給付人仍可請求返還。例如受脅迫交付金錢,不法在對方,給付人可討回。
民法§180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 款次 | 情形 | 理由 | 可否返還 |
|---|
| 1 | 履行道德義務 | 符合善良風俗 | 不得 |
| 2 | 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 本有債務存在 | 不得 |
| 3 | 明知無債務仍付 | 視為自願 | 不得 |
| 4 | 不法原因之給付 | 法律不保護不法 | 不得(但僅存受領人一方例外可返還) |
考生容易誤以為「不法原因之給付」一律不得返還而排除D。關鍵在於民法§180第4款「但書」:若不法原因僅存受領人一方,給付人仍可請求返還。考選部最愛用這個但書來考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