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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83單選題

甲、乙二人,經本人丙授與共同代理權,代丙處理出售房屋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二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外,各得單獨代理丙出售房屋
B甲、乙二人代理丙出售房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外,須同一時間為之
C甲、乙二人代理丙出售房屋,得由甲乙之協議,推由其中一人行使代理權
D甲、乙二人代理丙出售房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外,須共同為之。但甲乙二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縱先後為之,亦無不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代理原則須共同為之,但意思表示可先後完成,不必同時。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民法第168條: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共同』指意思表示須齊備,但可先後為之。

考點:單獨代理誤認考點:時間要件誤解考點:代理權不得自行讓與考點:共同代理本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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