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5 年第 10 題單選題
甲為佈置聖誕節活動會場,向乙購買聖誕樹一棵,乙依約於約定日期送抵會場給甲,惟甲因病未到會場,無人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負受領遲延責任正確答案
B此為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甲不負受領遲延責任
C債權人甲雖因不可歸責而受領遲延,仍應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D乙乃將聖誕樹運回,嗣因乙之輕過失導致聖誕樹毀損,乙應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A正確答案
債權人受領遲延不以可歸責為要件;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234條,受領遲延不以可歸責於債權人為要件,甲因病不能受領,仍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人受領遲延不以可歸責為要件;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看到「受領遲延」直接聯想「無過失責任」;看到「遲延中毀損」直接聯想「債務人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法第234條,受領遲延不以可歸責於債權人為要件,甲因病不能受領,仍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B✕ 陷阱
受領遲延屬無過失責任,不問債權人有無過失或是否可歸責,只要客觀上不能受領即成立。
C✕
受領遲延並非債務不履行,債權人不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僅生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
D✕ 陷阱
依民法第237條,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乙僅有輕過失,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領遲延 vs 給付遲延
| 比較項目 | 受領遲延 (債權人) | 給付遲延 (債務人) |
|---|
| 歸責要件 | 無過失責任 (不以可歸責為要件) | 原則上需可歸責於債務人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234條 | 民法第229條、第230條 |
| 責任減輕 | 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第237條) | 無此規定 |
考生常將「受領遲延」與「給付遲延」的歸責要件混淆,誤以為遲延都必須「可歸責」才負責。記住:債權人受領遲延是「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