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5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為動產善意取得之要件?
A讓與人須有權處分該動產正確答案
B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完成動產之交付行為
C因交付而取得之占有須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
D受讓人於受讓時須為善意
A正確答案
動產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讓與人無權處分」,若有權處分根本不需要善意取得制度。
為什麼答案是 A
善意取得的前提正是「讓與人無權處分」,若讓與人有權處分,受讓人依一般物權變動規定即可取得所有權,根本不需要動用善意取得制度。故此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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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動產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讓與人無權處分」,若有權處分根本不需要善意取得制度。
看到「有權處分」就是陷阱!善意取得制度本來就是為了保護從無權處分人手中受讓動產的善意第三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善意取得的前提正是「讓與人無權處分」,若讓與人有權處分,受讓人依一般物權變動規定即可取得所有權,根本不需要動用善意取得制度。故此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B✕
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善意取得亦須完成交付行為(含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此為要件之一。
C✕ 陷阱
民法第948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佔有者,縱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佔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故受讓人須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始受保護,此為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
D✕
「善意」取得制度顧名思義,受讓人受讓時須為善意(不知讓與人無權處分),若為惡意則不受保護。此為最基本要件。
動產善意取得四大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法條依據 | 備註 |
|---|
| 標的 | 須為動產 | 民法第801、948條 | 不動產不適用 |
| 讓與人 | 須為無權處分 | 民法第118條 | 有權處分就不需善意取得 |
| 受讓人 | 受讓時須善意 | 民法第948條 | 不知且無重大過失 |
| 交付 | 須完成動產交付 | 民法第761條 | 占有改定不適用 |
考選部最愛這樣考!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從無權處分人手中受讓」的善意第三人,以維護交易安全。題目把「無權處分」偷換成「有權處分」,看似合理實則顛倒了整個制度的核心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