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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55單選題

下列關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數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正確答案
B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對於侵權行為提供幫助者,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D數人謀議計畫侵權行為,縱僅有一人實際著手進行,該數人均為共同行為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共同侵權行為不以意思聯絡為必要,只要行為關連共同即可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A

這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1737 號判例),共同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只要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損害共同原因(客觀的行為關連共同)即可成立。

考點:意思聯絡非必要考點:連帶責任考點:幫助人視為共同考點:造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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