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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523單選題

關於離婚後子女親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父母因離婚不再共同居住,不得協議對子女之親權共同行使正確答案
B父母對於親權之行使無法協議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酌定之
C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得由法院為子女之利益,選任適當之人行使之
D父母協議親權之行使,有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由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離婚後父母仍可協議「共同」行使親權,不以同住為必要;A 把居住與親權綁在一起是錯的。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要選的答案)。民法第1055條允許父母離婚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共同居住不是共同親權的前提。實務上單獨監護、共同監護都可以。

考點:共同親權考點:法院酌定考點:選定監護人考點:改定親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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