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5 年第 25 題單選題
45歲之甲受監護宣告後,所為之遺囑,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若得監護人之允許則有效
C得撤銷
D無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法不得為遺囑,其所為之遺囑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民法規定不得為遺囑,故其所為之遺囑依法無效,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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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法不得為遺囑,其所為之遺囑無效。
看到「受監護宣告」直接連結「無行為能力」,再連結「不得為遺囑(無效)」,秒選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法不得為遺囑,故其遺囑並非有效。
B✕ 陷阱
遺囑具高度屬人性,不得代理或允許;且無行為能力人絕對禁止為遺囑,不因監護人允許而有效。
C✕
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及遺囑為自始、當然「無效」,而非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D✓ 正確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民法規定不得為遺囑,故其所為之遺囑依法無效,本選項正確。
遺囑能力與行為能力對照表
| 身分狀態 | 行為能力 | 遺囑能力 |
|---|
| 受監護宣告 | 無行為能力 | 不得為遺囑(無效) |
| 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 | 得為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
| 未滿16歲 | 限制或無行為能力 | 不得為遺囑(無效) |
| 滿18歲之成年人 | 完全行為能力 | 得為遺囑 |
考生易將「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遺囑(無須允許)」與「受監護宣告之人」混淆。受監護宣告即為無行為能力,法律嚴格禁止其為遺囑,且遺囑屬高度屬人身分行為,不適用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