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下列行為,何者須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A夫妻間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約定
B夫妻間婚姻住所之協議
C夫妻間之贈與
D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依法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此為法定要式行為,未具備書面則不生效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依法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看到「夫妻財產制契約」直接選,民法第1007條明文規定此為要式行為,須以書面為之。
逐選項分析
A✕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依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情事分擔,法律未要求須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亦有效。
B✕
婚姻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民法第1002條未規定須以書面,屬於不要式行為,口頭協議即生效力。
C✕ 陷阱
贈與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不以書面為生效要件。考生易與「不動產物權移轉須書面」混淆,但贈與「債權契約」本身不須書面。
D✓ 正確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此為法定要式行為,未具備書面則不生效力。
夫妻間重要約定之形式要件
| 約定事項 | 法條依據 | 是否須書面 |
|---|
| 夫妻財產制契約 | 民法第1007條 | 是(要式行為) |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 民法第1003條之1 | 否(不要式行為) |
| 婚姻住所協議 | 民法第1002條 | 否(不要式行為) |
| 夫妻間贈與 | 民法第406條 | 否(債權契約不要式) |
考生極易將「不動產贈與須書面(物權行為)」與「贈與契約(債權行為)」混淆。贈與契約本身為諾成、不要式契約,不以書面為生效要件;而夫妻財產制契約則明文規定為要式行為,務必區分債權與物權行為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