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5 年第 1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社團法人由董事召集社員總會,但未經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即為該法人購買某大樓作為新社址之決議,則出席該總會並對該決議方法當場異議之社員,於決議後最遲多少期間內得向法院提起撤銷該總會決議之訴?
C正確答案
社員總會決議方法違法,出席並當場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訴請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於決議當時表示異議者,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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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員總會決議方法違法,出席並當場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訴請撤銷。
民法第56條關鍵字:「3個月內」聲請撤銷總會決議,背起來直接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個月是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常見期間,非民法社團決議撤銷期間,屬張冠李戴陷阱。
B✕
民法並無以2個月為總會決議撤銷期間之規定,純屬干擾選項。
C✓ 正確
依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於決議當時表示異議者,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D✕ 陷阱
6個月常見於其他民法撤銷權除斥期間(如被詐欺撤銷),但總會決議撤銷為3個月,不可混用。
民法第56條 社員總會決議瑕疵
| 瑕疵類型 | 效果 | 行使權人 | 期間 |
|---|
| 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法違章 | 得撤銷 | 出席且當場異議之社員 | 決議後3個月內 |
|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 無效 | 任何利害關係人 | 不受期間限制 |
考生常把「3個月」跟民法其他撤銷權期間(如詐欺脅迫1年、錯誤1年、或6個月等)搞混。社團總會決議撤銷的3個月是民法第56條專屬期間,且屬除斥期間,不得延長,務必單獨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