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考點:兩願離婚要件考點:婚約解除
關於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或身分行為之形式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B婚約之解除,應以書面為之正確答案
C冠姓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D收養之合意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B正確答案
身分行為形式要件考點:婚約解除不需書面,其他三者皆需書面。
逐選項解析
A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要件✕ 錯誤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正確敘述。
B婚約之解除,應以書面為之婚約解除✓ 正確
婚約之解除並無書面要件之規定。依民法第976條,婚約解除於有法定事由時即得為之,無須書面。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