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夫乙妻育有子女丙及丁。丙10歲,丁3歲時,甲忽然離家出走不知去向。15年後甲再度出現,下列關於其扶養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有受扶養之必要,且經法院死亡宣告,於該宣告未撤銷前,甲亦得請求乙為扶養
B甲請求丙為扶養,丙得以甲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聲請法院減免其義務
C甲請求乙為扶養,乙因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乙得減輕其義務
D丁對歸來之甲故意重大侮辱後,丁請求甲為扶養,甲得請求法院減免其義務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配偶對配偶扶養可因故意侮辱減免義務,但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尊親屬扶養,不能主張這種減免。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是丁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第1117條第2項),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即便有重大侮辱情形,也不像對配偶或卑親屬那樣可全面主張減免,此敘述錯誤,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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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配偶對配偶扶養可因故意侮辱減免義務,但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尊親屬扶養,不能主張這種減免。
先看身分關係:D選項是「子女丁」對「父親甲」的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也無法用「重大侮辱」減免對尊親屬之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死亡宣告未撤銷前,甲之權利能力仍未確定消滅,實務上仍得請求扶養,此敘述正確。
B✕
甲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丙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可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敘述正確。
C✕
依民法第1118條,負扶養義務者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甲)僅得減輕義務,此敘述正確。
D✓ 正確
甲是丁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第1117條第2項),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即便有重大侮辱情形,也不像對配偶或卑親屬那樣可全面主張減免,此敘述錯誤,故為本題答案。
扶養義務減輕/免除規定對照
| 情況 | 適用對象 | 效果 |
|---|
| 無謀生能力限制排除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不論有無謀生能力,均得受扶養 |
| 負擔扶養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 | 僅得減輕義務(不能全免) |
|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義務者有故意重大侮辱、虐待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一般扶養關係(含卑親屬對尊親屬義務之酌減) | 法院得減輕或免除義務,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仍受限制 |
考生容易忽略「甲對丁而言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誤以為所有扶養關係都能因受扶養人重大侮辱而減免義務,但法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設有特別限制,不能比照一般情形全面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