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乙妻育有子女丙及丁。丙10歲,丁3歲時,甲忽然離家出走不知去向。15年後甲再度出現,下列關於其扶養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有受扶養之必要,且經法院死亡宣告,於該宣告未撤銷前,甲亦得請求乙為扶養
B甲請求丙為扶養,丙得以甲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聲請法院減免其義務
C甲請求乙為扶養,乙因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乙得減輕其義務
D丁對歸來之甲故意重大侮辱後,丁請求甲為扶養,甲得請求法院減免其義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丁當時3歲,15年後為18歲。依111年民法規定18歲仍為未成年。依民法第1118-1條第3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為絕對義務,不得減免。本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