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違約金正確答案
B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原則上屬懲罰性違約金
C縱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均不得酌減之
D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乃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A正確答案
違約金原則上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法院得酌減過高者,可約定遲延違約金。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250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支付違約金,包括給付遲延。遲延違約金需可歸責於債務人,符合民法規定,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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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約金原則上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法院得酌減過高者,可約定遲延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違約金推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非懲罰性;第252條:過高法院得酌減。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250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支付違約金,包括給付遲延。遲延違約金需可歸責於債務人,符合民法規定,敘述正確。
B✕ 陷阱
錯誤。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而非懲罰性違約金。此為常見反向陷阱。
C✕
錯誤。民法第252條明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此為強行規定,不因契約自由而排除,目的在防止債權人過度獲利。
D✕ 陷阱
錯誤。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乃『預定』之賠償總額,債權人不得再請求超過部分,亦不得證明損害更大。並非『最低』賠償額,而是確定總額。
違約金兩大類型比較
| 類型 | 性質 | 能否再求損害賠償 | 法律推定 |
|---|
|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 | 替代損害賠償 | 不可(已定總額) | 民法第250條預設 |
| 懲罰性違約金 | 制裁違約+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可另請求實際損害 | 需當事人明確約定 |
B 選項是最常見陷阱!民法預設違約金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不是懲罰性。記法:預設溫和(賠償預定),懲罰例外(須明約)。D 也在偷換『預定總額』vs『最低額』,要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