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繼承現金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120萬元債權。遺產分割後,甲、乙各分得120萬元,丙則分得120萬元債權。但丙之120萬債權,在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丁返還30萬元,其餘積欠90萬元債務,已完全不能償還,所以丙改向甲、乙請求返還90萬元。嗣乙因生意失敗,遭致破產,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A30萬
B45萬正確答案
C90萬
D120萬
答案與詳解
甲原本應分擔30萬,因乙破產無資力,乙的30萬由求償權人(丙)與其他繼承人(甲)按應繼分比例(1:1)分擔,故甲須多負擔15萬,總計45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