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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11單選題

甲、乙、丙共同繼承現金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120萬元債權。遺產分割後,甲、乙各分得120萬元,丙則分得120萬元債權。但丙之120萬債權,在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丁返還30萬元,其餘積欠90萬元債務,已完全不能償還,所以丙改向甲、乙請求返還90萬元。嗣乙因生意失敗,遭致破產,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A30萬
B45萬正確答案
C90萬
D120萬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遺產分割後分得之債權若無法受償,各繼承人須按應繼分負擔保責任。若有繼承人破產,其分擔額由求償權人與其他有資力繼承人按比例分擔。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原本應分擔30萬,因乙破產無資力,乙的30萬由求償權人(丙)與其他繼承人(甲)按應繼分比例(1:1)分擔,故甲須多負擔15萬,總計45萬。

考點:應繼分擔保考點:無資力分擔考點:總損失額考點:原債權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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