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契約,僅依當事人口頭約定即生效力?
A設定普通地上權契約
B設定普通抵押權契約
C人事保證契約
D不動產買賣契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為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即生效;不動產物權設定與人事保證則為法定要式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不動產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民法第153條及第345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為不要式契約(諾成契約)。雖民法第166-1條規定須公證,但該條文「尚未施行」,故目前口頭約定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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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為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即生效;不動產物權設定與人事保證則為法定要式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
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買賣是債權行為,口頭即成立;設定抵押/地上權是物權行為,須書面。人事保證法有明文規定須書面。
逐選項分析
A✕
設定普通地上權屬於「不動產物權設定行為」。依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其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故口頭約定不生效力。
B✕
設定普通抵押權同屬「不動產物權設定行為」。依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無效。
C✕
依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明文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這是法律特別規定的要式契約,以保護保證人免於草率承擔重大責任。
D✓ 正確
不動產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民法第153條及第345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為不要式契約(諾成契約)。雖民法第166-1條規定須公證,但該條文「尚未施行」,故目前口頭約定即生效力。
契約要式性比較
| 契約類型 | 法律性質 | 是否須書面 | 相關法條 |
|---|
| 不動產買賣契約 | 債權行為 (負擔行為) | 否 (口頭即生效) | 民法第153、345條 |
| 不動產物權設定 (地上權/抵押權) | 物權行為 (處分行為) | 是 (須書面) | 民法第758條第2項 |
| 人事保證契約 | 債權行為 | 是 (須書面) | 民法第756-1條第2項 |
考生常將「不動產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混淆。買賣契約本身口頭即成立,但後續要真正取得所有權,其「移轉物權行為」就必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