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 年第 5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425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第425條第1項所指涉之承租人占有,包括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正確答案
B租賃物之所有權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而執行拍賣致第三人拍定取得所有權,仍有民法第425條之適用
C出租人於承租人占有租賃物中,讓與租賃物所有權予第三人後,於租賃關係消滅時,以原出租人已將押租金轉交為限,承租人始得向租賃物之受讓人(即現出租人)請求返還押租金
D第三人原始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原則上無民法第425條之適用
A正確答案
買賣不破租賃之「占有」限於現實占有,不含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以維持外觀與保護交易安全。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425條之「占有」限於現實占有,不包括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因後兩者缺乏占有之外觀,無從保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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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買賣不破租賃之「占有」限於現實占有,不含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以維持外觀與保護交易安全。
看到「占有」,聯想「現實占有」才具備公示外觀;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缺乏外觀,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425條之「占有」限於現實占有,不包括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因後兩者缺乏占有之外觀,無從保護交易安全。
B✕
拍賣屬所有權讓與之一種,拍定人係繼受取得,原則上仍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除非有民法第866條等例外)。
C✕
押租金為要物契約,受讓人未實際受領押租金前,不負返還義務,故以原出租人已轉交為限始得向受讓人請求。
D✕
民法第425條之「讓與」指繼受取得;若第三人係原始取得(如時效取得),則原有租賃權消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要件與效力
| 要件/情形 | 說明 | 是否適用第425條 |
|---|
| 現實占有 | 承租人實際管領租賃物,具公示外觀 | 適用 |
|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 無現實占有外觀,第三人無從知悉 | 不適用 |
| 繼受取得(如買賣、拍賣) | 受讓人承受原所有權之負擔 | 適用 |
| 原始取得(如時效取得) | 原始取得人取得無負擔之所有權 | 不適用 |
題目將「占有」概念擴大至「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民法第425條要求「承租人占有中」,實務嚴格限縮為「現實占有」,以確保租賃關係具備外觀,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