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執行即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於該強制執行事件終結時,中斷之時效重行起算
B當事人於賠償協議會議中表示認識被害人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即係承認被害人之請求權存在,而生時效中斷之效力,縱事後協議未能成立,亦不影響承認之效力
C仲裁判斷作成後,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應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請求權之原消滅時效
D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縱然實際上該聲請被駁回而未查封到債務人之財產,仍應認債權人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聲請強制執行若被法院駁回或自行撤回,依法「視為不中斷」消滅時效,時效期間不會重新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正解)。依民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而非繼續維持中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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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聲請強制執行若被法院駁回或自行撤回,依法「視為不中斷」消滅時效,時效期間不會重新起算。
看到「聲請強制執行被駁回」,秒聯想民法第136條「視為不中斷」。選項 D 說「仍中斷」明顯違背法條,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民法第129條,聲請強制執行生時效中斷效力;依第137條第1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即強制執行事件終結時),重行起算。
B✕
正確。依最高法院見解,債務人於協調會中表示認識債權存在,即屬民法第129條之「承認」(性質為觀念通知),即生時效中斷效力,不因事後和解未成立而受影響。
C✕ 陷阱
正確。民法第133條「視為不中斷」僅限於仲裁「不能達成判斷」等情形。若已作成判斷但事後被法院撤銷確定,則依第137條第1項,自撤銷確定(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D✓ 正確
錯誤(本題正解)。依民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而非繼續維持中斷效力。
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之法定情形 (民法第130~136條)
| 中斷事由 | 視為不中斷之條件 | 法律依據 |
|---|
| 請求 | 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 | 民法第130條 |
| 起訴 | 撤回起訴、受敗訴判決確定 | 民法第131條 |
| 聲請發支付命令 | 撤回聲請、被駁回、失其效力 | 民法第132條 |
| 聲請調解 / 提付仲裁 | 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 / 仲裁不能達成判斷 | 民法第133條 |
| 申報和解 / 破產債權 | 撤回其申報 | 民法第134條 |
| 告知訴訟 | 訴訟終結後,6個月內不起訴 | 民法第135條 |
| 聲請強制執行 | 撤回聲請、被駁回 | 民法第136條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有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時效就一定會中斷並重新起算。實際上,若聲請後「被駁回」或「自行撤回」,法律上會「視為不中斷」,也就是時效從頭到尾都在繼續跑,並未歸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