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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22單選題

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下列何者非屬該條規定之交付?

A甲將六法全書借乙使用,其後甲將該六法全書送給乙,且有讓與之合意
B甲欲將六法全書送給乙,於讓與合意後想到,隔天考試仍須使用,於是與乙約定,借甲再使用1天,並繼續占有該六法全書
C甲將六法全書借乙使用,其後甲欲將該六法全書送給丙,於是與丙約定,將其對乙之六法全書返還請求權讓與丙,由丙直接向乙拿回該六法全書
D甲欲將六法全書送給乙,但不小心將該六法全書掉入海中,於是與乙約定,由乙自己下海去找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交付含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種,D選項並無任何交付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D

書已掉入海中,甲已喪失占有,也無從讓與返還請求權或成立占有改定,僅口頭約定「你自己去撈」不符合761條任何一種交付方式。

考點:簡易交付考點:占有改定考點:指示交付考點:無交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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