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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2單選題

甲乙於2019年9月30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於訂約後3個月內交貨。乙至遲應於何日以前交貨,始不致給付遲延?

A2019年12月30日以前
B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確答案
C2020年1月1日以前
D2020年1月2日以前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期間計算原則為「始日不算入」,9月30日訂約自10月1日起算,因起算日為月之始日,3個月期間之末日即為12月31日。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故從10月1日起算。因10月1日為「月之始日」,算滿3個月(10月、11月、12月),期間末日即為12月31日,故至遲應於此日交貨。

考點:始日不算入考點:期間末日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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