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訂立甲所有之老屋修繕之承攬契約,乙依約在2017年2月5日修繕完成並同日完成驗收,甲卻無力返還修繕報酬及代墊款共新臺幣150萬元,乙曾不斷請求甲給付款項,甲皆置之不理,乙最後一次之催繳日期是2019年2月5日,並有催繳信函。乙於2019年4月5日提起給付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雖於2019年4月5日提起給付之訴,但其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B由於乙曾不斷請求給付報酬與代墊款,該給付請求權不生消滅時效之問題。因每次催繳,導致時效中斷,應使消滅時效重新起算
C雖然乙曾不斷請求甲給付款項,但乙未即時提起訴訟,乙最後一次於2019年2月5日發出催繳信函時,乙之給付請求權已在當日罹於消滅時效
D乙之最後一次催繳信函仍在給付請求權時效內提出,而乙已在2019年4月5日提起給付之訴,故乙之給付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