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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018單選題

甲乙訂立甲所有之老屋修繕之承攬契約,乙依約在2017年2月5日修繕完成並同日完成驗收,甲卻無力返還修繕報酬及代墊款共新臺幣150萬元,乙曾不斷請求甲給付款項,甲皆置之不理,乙最後一次之催繳日期是2019年2月5日,並有催繳信函。乙於2019年4月5日提起給付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雖於2019年4月5日提起給付之訴,但其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B由於乙曾不斷請求給付報酬與代墊款,該給付請求權不生消滅時效之問題。因每次催繳,導致時效中斷,應使消滅時效重新起算
C雖然乙曾不斷請求甲給付款項,但乙未即時提起訴訟,乙最後一次於2019年2月5日發出催繳信函時,乙之給付請求權已在當日罹於消滅時效
D乙之最後一次催繳信函仍在給付請求權時效內提出,而乙已在2019年4月5日提起給付之訴,故乙之給付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 2 年,催告後 6 個月內起訴即保全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2019/2/5 催告時仍在 2 年時效內,依民法 130 條於催告後 6 個月內(4/5 僅 2 個月)起訴,時效中斷有效,請求權未罹於時效

考點:時效中斷保全考點:請求中斷限制考點:時效起算考點:催告+起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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